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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我省公证条例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提案
2026年04月24日
字数:1,178
版次:01

民进甘肃省委员会


  公证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具有“非诉讼法官”的美誉,在民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预防纠纷作用,是诉源治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以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出发点。
  但目前我省公证相关机构、人员现状,很难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预防性法律保障。通过不断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服务能力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甘肃省公证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建议:
  1.推动《甘肃省公证条例》制定实施。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公证条例》,突出公证机构与人员、公证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二是加强宣传力度,本着“让公证服务于社会,让社会更了解公证”的理念,综合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力量,加大公证法的普及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我国的公证制度和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能,增强全社会公证意识,努力营造推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推动公证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优化结构,在深化公证行业发展改革方面,进一步优化公证处办理流程;开展主办公证员制度试点工作,依托各级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主办公证员工作室,实现每个县区都有公证员调解室的目标;优化公证员资源配置,引导公证员资源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合理流动,全省“无人处、一人处”问题实现摘帽清零。
  2.推动法律制度和改革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设立条件和负责人产生程序的要求,严格落实《公证法》和我省关于公证改革的意见。对于改革过渡期满后,执业公证员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和负责人为非公证员的公证处依法予以停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审计,纠正公益一类公证机构继续收费和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将费用上缴财政的做法,解决“不愿改”“不想改”的问题。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公证机构的保障机制,对依靠业务收费无法满足运行的公证机构加强经费保障,在确保在编人员工资能够得到全额保障的前提下,推动公证机构改为公益二类,解决“不敢改”的问题。三是省级司法行政、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协调,研究建立既符合公证服务社会和公益性功能,又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内部分配机制,细化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保证公证员薪酬水平正常合理,留住现有公证员并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人社部门要研究公证员职称职数科学合理编制问题。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档案馆按要求接收公证档案。
  3.全面提高公证工作质效。一是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服务领域,解决好传统业务萎缩、新型业务拓展不够、政府购买服务不足、公证机构生存难等问题。将公证业务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把公证职能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促进公证事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