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载磨一策
2026年06月29日
字数:2,305
版次:03
王 淼
抗战全面爆发后,民族危亡成为压倒一切的时代命题。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调整为减租减息,以“二五减租”为核心抓手,在敌后抗日根据地逐步推开。从1937年政策正式确立到抗战时期持续深化成熟,这项统一战线土地政策历经八年逐步探索、持续完善:初期多停留在宣传号召层面,农民顾虑重重,地主明减暗抗;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左”的过火行为,给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巩固带来不利影响。其间,中共中央持续深入调研、动态调整政策,毛泽东亲撰《论政策》确立兼顾各方的基本原则,1942年出台系统决定及配套细则,细化租额、息率与执行尺度。政策的不断完善,既淬炼了党的执政智慧,也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为持久抗战筑牢了深厚的群众根基。一、因势而变:减租减息政策的提出与确立。减租减息政策的探索,最早可追溯至大革命时期。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农民运动议决案》,提出限制最高租额与高利贷剥削的主张;针对农民运动基础较好的广东地区,会议另行作出《中央第二次扩大会议对于广东农民运动议决案》,明确规定:“减原租百分之二十五”,这是“二五减租”最早的党内政策口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实行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全面抗战爆发前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巩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全民族抗战,党开始逐步调整土地政策。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率先调整富农政策,仅没收富农封建剥削部分的土地,保留其自耕土地与全部财产。193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进一步扩大政策包容范围,明确抗日军人、献身抗日事业者及富农的土地与多余生产工具均不在没收之列。1937年2月,中共中央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郑重承诺在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前提下,“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
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系统阐释了政策转变的逻辑:“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准备在新的民主共和国建设过程中,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召开扩大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将“减租减息”确立为抗战时期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
二、迭代完善:政策的纠偏与全面落地。洛川会议后,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陆续颁布施政纲领与减租减息法令,但因根据地初创、战事紧张,加上干部群众缺乏执行经验,多数地区的政策仅停留在宣传号召层面,并未真正落地。1937年10月,刘少奇发表《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对根据地土地政策作出细化阐释,明确没收汉奸土地、保障佃农佃权、限制高利贷等具体原则,为各地执行提供了清晰指引。
1939年起,敌后根据地相继进入巩固发展阶段,减租减息步入实质推进阶段。初期因偏重行政命令、群众发动不充分,多地出现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农民心存畏惧,白天减租、夜间悄悄送回;地主则以夺佃退佃相要挟,抗拒政策执行。针对这一问题,中共中央于1939年11月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1940年2月中共中央再次发出指示强调,必须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切实保障群众经济利益,才能真正发动民众抗日积极性。各地随即掀起群众动员热潮,通过召开大会宣讲政策、建立农会调解租佃纠纷,逐步打破了政策推行僵局。
运动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偏差:有的过度压低租率,有的拒交租息,甚至出现乱批乱斗、乱罚款乱没收等过火行为,部分地区还出现农民以劣质粮食抵交地租、单方面废止旧有债务等做法,不利于团结各阶层共同抗日。1940年12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党内指示《论政策》,及时校正政策方向,明确减租减息必须坚持双向平衡原则:一方面地主须实行减租减息,调动农民抗日积极性,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群众要求增高时,可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减免幅度不得超出社会正常借贷关系承受范围。另一方面农民须交租交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权,避免因减息导致农民借不到债、因清算老账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这一论述从理论与实践结合层面完善了政策体系,推动各地运动回归健康轨道。
1941年起,日军对根据地发动大规模“扫荡”“蚕食”,推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根据地进入极端困难时期。为进一步凝聚民心、发展生产、共渡难关,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系统确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完整框架,明确了扶助农民、联合地主、团结富农三项基本原则。
中央同步发布《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三个附件,同年2月4日又向党内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全面细化操作规则:减租以抗战前原租额减低25%为统一标准,游击区及敌占区附近可因地制宜,适度减为20%、15%或10%,以发动群众、团结各阶层抗战为根本目标;减息以年利率一分半(15%)为基准,抗战前旧债付息总额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一律停付。
1942年中央土地政策决定颁布后,各根据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减租减息政策全面落地见效。这项政策的持续推行,既减轻了农民的封建剥削负担,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也兼顾了地主阶级的合法权益,巩固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根据地战胜严重困难、坚持持久抗战并最终夺取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与物质基础。
抗战胜利后,随着国内阶级矛盾逐步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减租减息政策逐步被“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政策取代,完成了其特定历史阶段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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